時間:2018/9/27 10:38:49訪問:
第一部分 民族工作
(一)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1.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多民族、多文化是我國的一大特色。全國有56個民族,除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習慣上稱為少數民族。
2.我國少數民族分布的特點是:大散居、小聚居、相互之間交錯居住。
3.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一體包含多元,多元組成一體,一體離不開多元,多元也離不開一體,一體是主線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動力,兩者辯證統一。
4.中華民族和各民族的關系,是一個大家庭和家庭成員的關系,各民族的關系是一個大家庭里不同成員的關系。
5.堅持把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
(二)堅持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6.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7.我國民族政策的主要內容:(1)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2)實施民族區域自治;(3)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4)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5)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6)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7)發展少數民族教科文衛體等社會事業。
8.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內涵是“八個堅持”:(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3)堅持維護祖國統一;(4)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5)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6)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7)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8)堅持依法治國。
9.我國民族工作面臨著“五個并存”的階段性特征:(1)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并存;(2)民族地區經濟加快發展勢頭和發展低水平并存;(3)國家對民族地區支持力度持續加大和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設仍然薄弱并存;(4)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趨勢增強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上升并存;(5)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斗爭成效顯著和局部地區暴力恐怖活動活躍多發并存。
10.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根本道路。
11.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特點:平等、團結、互助、和諧。平等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基石,團結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主線,互助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保障,和諧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本質。
12.民族工作的主題是: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13.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糾紛時堅持的基本原則:(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2)堅持法治的原則;(3)堅持教育疏導的原則;(4)堅持及時處理的原則。
(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
15.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16.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17.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旗)三個行政級別。
18.全國有155個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155個自治地方的面積約占全國總面積的64%。
19.中國共產黨1936年建立的第一個民族自治政權——陜甘寧省豫??h回民自治政府,其成立舊址在同心縣。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于1984年5月。
21.我國5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5月1日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5年10月1日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1958年3月5日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10月25日成立)和西藏自治區(1965年9月1日成立)。
22.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兩個結合”:一是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團結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同時,要在確保國家法律和政令實施的基礎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給予地方特殊支持,解決好自治地方特殊問題。二是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民族區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區域因素。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我國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黨領導下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都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擁有的地方。
23.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關鍵是幫助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四)加強中華民族大團結
24.民族團結是我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
25.做好民族工作,最關鍵的是搞好民族團結,最管用的是爭取人心。
26.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筑中國夢,這是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實現這個心愿和目標,離不開全國各族人民大團結的力量。
27.“三個離不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
28.“五個認同”: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的認同、中華民族的認同、中華文化的認同、中國共產黨的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29.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這是立國的根本原則之一,必須確保各民族享受和履行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30.高舉各民族大團結的旗幟,堅持綿綿用力、久久為功,把加強民族團結作為戰略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來做。
31.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確處理差異性和共同性的關系。
32.通過擴大交往交流交融,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讓各民族在中華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親,守望相助。
33.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
34.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堅持重在平時、重在交心、重在行動、重在基層,注重人文化、實體化、大眾化,推進理念、手段、方法的創新。
35.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進企業、進軍營、進社會組織、進宗教場所。
36.民族團結教育的內容要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社會教育,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知識要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
37.不能把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民事和刑事問題歸結為民族問題,不能把發生在民族地區的一般矛盾糾紛簡單歸結為民族問題。
38.加強民族團結,要堅決反對“兩種主義”:大漢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
39.“三股勢力”是指: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
40.寧夏的“民族團結月”是在每年的9月。
41.寧夏第一個被國家民委命名的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范市是吳忠市。
(五)加快民族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
42.發展是解決民族地區所有問題的總鑰匙。
43.支持民族地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完善和實施好差別化支持政策,是中央的一項基本方針。
44.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依據,充分發揮中央、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三個積極性”,因地制宜科學謀劃民族地區發展。
45.民族地區抓團結、抓發展,都離不開教育這個基礎性工作。
(六)構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46.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這是國家的統一之基、民族團結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47.加強中華民族大團結,長遠和根本的是增強文化認同,建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48.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決定著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發展方向。
49.文化認同是民族團結之根,民族和睦之魂。
50.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貫徹民族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
51.回族是中國的本土民族,漢語是共同語言,不能把阿拉伯語作為回族的民族語言。
(七)加強黨對民族工作的領導
52.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證,也是各民族大團結的根本保證。
53.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民族地區“三個特別”好干部標準:明辨大是大非立場特別清醒、維護民族團結行動特別堅定、熱愛各族群眾感情特別真摯。
54.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全社會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55.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我區今后五年的奮斗目標:振奮精神、實干興寧,為實現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而奮斗。
56.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打造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推動我區民族團結工作和宗教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57.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五個扎實推進”:扎實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扎實推進民族宗教工作,扎實推進文化繁榮發展,扎實推進改革開放,扎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58.自治區黨委十二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 加強新時代民族宗教工作的決定》。
第二部分 宗教部分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同中國宗教實際和時代特征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基本遵循。
2.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認識和對待宗教,用以指導我國宗教工作實踐。
3.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其產生、發展、消亡的客觀規律,宗教的存在有著復雜的自然根源、社會根源、認識根源,宗教根源存在的長期性決定了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宗教的最終消亡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甚至可能比階級、國家的消亡還要久遠。
4.宗教問題始終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處理好的重大問題,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系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關系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系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
5.堅持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分析宗教現象和宗教問題,按照宗教自身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做好宗教工作。
6.我國宗教具有“五性”特點: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7.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四句話”: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一個有機整體,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則,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8.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9.堅決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尊法守法,堅決抵御非法宗教滲透活動,促進宗教和順、社會和諧。
10.準確把握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論述,要從“六個方面” 深刻理解:(1)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2)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3)深刻理解我國宗教的社會作用具有兩重性;(4)深刻理解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5)深刻理解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6)深刻理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11.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強調,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12.宗教具有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兩重性,是一種積極性和消極性共生共存的社會現象,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其兩重性,最大限度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13.對宗教正確的態度是“導”,要因勢利導、趨利避害,防止認識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搖擺。
(二)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14.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黨和政府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
15.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
16.國家尊重和保護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護公民不信教的自由。
17.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8.無論信教的公民,還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擔憲法賦予的同等權利和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歧視。
19.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0.侵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22.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于2017年9月7日公布,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
23.牢固樹立和不斷增強宗教工作的法治思維,是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關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24.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指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
25.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和原則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
26.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須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用法律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導各宗教依法依規開展宗教活動。
27.要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系,提高法治觀念。
28.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什么人、屬于哪個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觸犯法律法規,是什么性質就按什么性質處理,決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29.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嚴禁在國民教育各級各類學校中傳播宗教、發展信徒、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建立宗教組織。
30.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數民族的傳統清真飲食習慣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的動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31.嚴格將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動物肉類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圍之內,不含肉類、動物油脂、乳類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樣,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領域。
32.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33.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34.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35.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36.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37.違反《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8.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39.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后,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由批準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40.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41.大型宗教活動由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42.加強宗教活動安全管理,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就地、從簡、小型、安全、有序的原則,盡量壓縮宗教活動規模,減少活動頻次,控制活動時間,保護信教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43.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強對宗教活動的場所、設施等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報告相關部門。
44.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45.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6.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47.堅持有組織有計劃朝覲政策,嚴格執行朝覲網上報名排隊制度,有效制止零散朝覲。
48.完善組織、宗教、公安、民政、扶貧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朝覲人員資格審核機制,堅決杜絕共產黨員、脫貧建檔立卡戶、低保戶等參加朝覲。
49.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50.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是指中國的宗教由中國的信教公民(包括宗教教職人員)自主辦理,中國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51.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滲透活動,是指利用宗教從事各種違犯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企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的政治活動和宣傳;違犯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企圖控制我國的宗教團體,干涉宗教事務,在我國境內設立宗教組織和據點,發展教徒的活動和宣傳。
52.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不是宗教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五)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53.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
54.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必須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用中華優秀文化浸潤我國各種宗教,用現代文明影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規教義做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堅決防范西方意識形態滲透,自覺抵御極端主義思潮影響。
55.廣泛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等宣傳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愛國愛教的統一。
56.要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充分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征程中的積極作用。
57.和諧寺觀教堂的創建標準:愛國愛教、知法守法、團結穩定、活動有序、教風端正、管理規范、安全整潔、服務社會。
(六)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
58.宗教關系是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關系,必須妥善處理好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與宗教、國內不同宗教、我國宗教與外國宗教、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關系,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
59.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不得妨礙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60.處理我國宗教關系,必須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強化黨的執政基礎這個根本。
(七)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
61.堅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標準,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隊伍建設。
62.在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下,同宗教界結成統一戰線,是我們黨處理宗教問題的鮮明特色和政治優勢。
(八)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
63.加強和改進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證。
64.宗教工作是一項特殊的群眾工作。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必須進一步密切黨同信教群眾的關系,把信教群眾緊緊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
65.各級黨委要提高處理宗教問題的能力,把宗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宗教工作中的問題,加強監督檢查,推動落實宗教工作決策部署。
66.建立完善縣(區、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嚴格落實鄉村兩級宗教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67.自治區黨委十二屆四次全會指出: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開展國旗、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四進”宗教場所活動。
68.共產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章規定,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69.在信教群眾占大多數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中,允許基層黨員干部在不違背原則立場情況下,尊重和隨順一些帶有宗教色彩和宗教傳統但已成為風俗習慣的活動,做好信教群眾工作。
70.做好信教群眾工作,必須正確認識和對待信教群眾,始終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